合同義務的內(nèi)容主要是哪些
簽訂合同后,會形成合同義務,當事人有哪些合同義務,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合同義務的內(nèi)容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同義務的具體內(nèi)容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jù)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合同法中關于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第256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 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278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fā)包人檢查, 第309條貨物運輸?shù)竭_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第384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與 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等等。綜合起來說,通知義務包括:說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地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說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 養(yǎng)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之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之受贈與人;此外還 有遲到告之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協(xié)助義務
協(xié)助義務又稱為協(xié)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xiàn)。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xié)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xiàn)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如《合同法》第240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 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第259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在技 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4.其他附隨義務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的列舉并未窮盡全部的附隨義務,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隨義務,這也反映出,附隨義務的類型及內(nèi)涵尚在發(fā)展中下面將闡述其中的幾種。
(1)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yè)、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zhì)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2)保護義務 保護義務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觸(準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fā)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chǎn)的可能性的場合,對于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19].附隨義務 中的保護義務,論其性質(zhì),實相當于侵權行為法上的社會安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關系較遠[20].就此類義務的定位,涉及民事責任制度的變革及發(fā)展,學者間 素有爭論。德國學者認為在債之關系上保護義務是一種應當與給付義務相對置的概括性的義務。從這種立場出發(fā),將以保護給付以外法益(對方的財產(chǎn)、人身)免受 損害的一系列附隨義務(照顧、保護、指示、說明等義務)為內(nèi)容的總括的義務,統(tǒng)稱為保護義務[21].應該看到,保護義務與給付義務確實有著相當?shù)莫毩?性,比如保護義務在合同締結(jié)階段就可能既已發(fā)生,其違反可能構(gòu)成締約上的過失,而在合同存續(xù)和履行階段,保護義務依然存在,且與合同締結(jié)階段的保護義務可 以認定為具有連續(xù)性。其所要保護的法益,不是給付利益,而是相對人的維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22].我國《合同法》第301條規(guī)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 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并且在審判實務中,也肯定了保護義務作為一種附隨義務的存在。
合同義務的特征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系進入特殊密切聯(lián)系的關系,實現(xiàn)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jù)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系,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jié)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jīng)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guī)范而非任意性規(guī)范,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chǎn)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并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nèi)容。而且隨締約關系的不斷發(fā)展,依據(jù)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nèi)容的協(xié)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5、先合同義務始于要約生效,終于合同生效
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系,相互間的期待和義務較弱,沒有進入特殊信賴關系范圍內(nèi)。隨著雙方的接觸,耍約生效后,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chǎn)生約束力,進入特定信賴關系。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能基于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結(jié)合同的必要準備工作,對于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進行制裁才有意義。[3]而在要約生效前,要約并未發(fā)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歸責于另一方的過錯而有損失,可用侵權行為法或不當?shù)美右跃葷?。如在要約生效前,當事人承擔先合同義務無疑加重了締約雙方的負擔,不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當然“在少數(shù)情況下, 并不存在要約,但合同談判的當事人一方卻基于信賴而受損失,出于公平與誠信的考慮,也會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義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義務的內(nèi)容主要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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